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答: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属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就可凭合格的单据向买方索取货款的权利,属于单据买卖。另一方面,在CIF条件下,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将货物装船为界,即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界,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在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于3月8日按时装船,符合合同约定的装运期。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难于3月12日灭失发生在装船完毕之后,也即发生在货物风险已转移到买方之后,只要我方某公司持整套运输单据向银行议付,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买方就无权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1.解:(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则:CFR=132.6-132.62%=129.95(港元)
(2)根据上式结果,可利用: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求CFR得含佣价。
则:CFRC5%=CFR/(1-佣金率)=129.95/(1-5%)=136.79(港元)
(3)应付的总用金额为:
总佣金额=(含佣价-净价)×数量=(136.79-129.95)×200=1368(港元)
(4)可收回的外汇=CFR × 数量=129.95×200=25990(港元)
答:本业务中CFRC5%香港价为129.95港元;出口200箱商品应付给客户的总佣金额为1368港元;出口200箱可收回的外汇为25990港元。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是用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款(订货付现)和赊销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随订单付款,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付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其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贸易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而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其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
无
(1)国际多式联运单据适用面更广,包括了非海运在内的联合运输;而联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及其他运输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
(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人对整个联运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和损失均要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3)前者的签发人是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以是完全不掌握运输工具的无船承运人。而后者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
(4)前者的签发时间可在装船后,也可在经营人接管货物后准备待运是签发;而后者是货物装船后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属于已装船提单。
无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2)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无
(1)汇票是支付命令;本票是支付承诺。(2)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受款人;本票的主要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出票人即是付款人。(3)远期汇票需要办理承兑手续,而远期本票不需要承兑。(4)汇票在付款人承兑前,出票人是它的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次债务人;对于本票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主债务人。汇票可以开出一式两份;本票只能开出一张。
无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以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并明确溢短装部分作价原则。作用:数量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尽管卖方承担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的义务,但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作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纠纷,应在合同中加订溢短装条款。
无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银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卖方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的样品
一般用于制成品交易,指工业制成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以及加工能力所限而产生的公认误差。